日前,由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指导编制的《网络直播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团体标准发布。该团体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文件为依据,根据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特点及监管要求,明确了对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两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为相关部门、平台企业对从业者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了参考。
近些年,电商业态不断出新,网络直播越来越火。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人,占网民总量的68.2%,电商直播的产值高达上万亿元。当网络主播几乎没有门槛,目前主播账号累计过亿,可谓“万物皆可直播,人人都是主播”。网络直播经济具有直观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在丰富民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电子商务升级、拉动消费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网络直播不仅具有商业属性,还具有媒体属性、社交属性,这种杂糅特征决定了对其管理难度较大,管不好就会产生诸多乱象。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指出,直播带货形式多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商品货不对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部分主播虚假宣传,肆意夸大产品功效;售后服务难保障,部分商品退换货难;商品最优价格有水分。直播带货之外,网络直播还存在充值打赏失范、内容导向偏离、流量数据造假等一系列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上述种种问题,本质而言均可归为信用问题。互联网本身是虚拟的,但它是现实社会和人活动映射的产物,现实生活、经济活动等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可以说,互联网信用其实就是现实社会信用的表现,社会信用是内在根本。网络直播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参与各方的信用是网络直播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目前网络直播失信问题频出,反映了该市场尚未成熟,信用建设还远远落后于行业市场发展。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在内的互联网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事实上,针对网络直播存在的乱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规章加强监管。202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规定,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21年3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和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点赞数、打赏等数据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规范、办法的出台,对于打击网络直播失信行为,净化网络直播行业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尽管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直播的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但针对网络直播主体失信、违规、违约行为的规范标准尚未出台。《网络直播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团体标准发布,可以说正当其时。据了解,该团体标准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网络直播主体信用评价的原则、评价主体要求、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6个方面。指标体系包含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两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规定信用分满分1000分,根据信用分划分5个信用等级。团体标准评价的结果可应用于平台对直播主体开展分级管理,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机构对网络直播主体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提供参考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还应出台更为细化的规范,逐步建立完善网络直播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标准,并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依照法规标准对网络主播、直播间运营者进行信用评价,引导和促进网络直播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