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质量观察 >

旅游升温纠纷频发 法治护航助力发展

2023-09-18        法治日报

  记者 战海峰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是全市避暑和冰雪产业发展较为集中地区,也是中心城区居民近郊游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重庆三中院以及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旅游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为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文旅融合、城乡协同发展。

  任性泊车撞伤游客

  未尽义务旅社担责

  徐某某与某旅行社总社(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北戴河+京津双飞6日游”,并交纳了相应旅行费用。在行程第二天,某旅行社向徐某某赠送游客集体照片。

  分发照片过程中,因该旅行社选定的旅游辅助者任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泊车发放照片时未关闭电动自行车电源,其后排乘客余某某在上下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不经意将手扶在车把处,导致电动自行车失控前行,将位于车前站立的徐某某撞倒在地。

  经鉴定:徐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后徐某某因与该旅行社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徐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24589.66元。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徐某某依约支付旅游费用后,某旅行社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产品与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旅程中,因该旅行社选定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关闭电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提供服务不当,直接导致徐某某受伤残疾,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某旅行社赔偿徐某某损失141498.04元。

  一审宣判后,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乐场内孩童受伤

  经营主体担责八成

  2019年4月5日,蔡某某(8周岁)跟随其家人到某游乐场游玩。在乘坐该游乐场小火车项目时,因小火车转弯,乘坐在二层第一排靠边位置的蔡某某不慎摔落,被小火车碾压到右腿,造成其右腿腓骨粉碎性骨折。蔡某某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354天,经鉴定属于八级伤残。

  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蔡某某认为该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小火车的经营主体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小火车项目的经营主体,未向所有年龄阶段的游客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亦未按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游客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当承担蔡某某本次损害后果主要责任;此外,蔡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在乘坐游乐场所的小火车时,其监护人未注意到该娱乐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的明显瑕疵以及小火车运行中容易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危险,仍让蔡某某乘坐在二层第一排的靠边位置导致其受伤,应承担本次损害后果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承担蔡某某各项赔偿费用的80%,蔡某某自担20%。

  一审宣判后,蔡某某、某旅游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入雪场不慎受伤

  多方过错各担其责

  重庆某甲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决定在丰都南天湖国际滑雪场举办“雪地跨年电音节”商业演出活动,宣传广告包含夜场滑雪表演。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公司)负责收取服务费用等,重庆某乙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负责接待运送游客。邓某某报名交费参与了此次活动。

  当天,乙公司用大巴车送游客到达活动地点后,因演出尚未开始,遂让游客自由活动。此时,邓某某见滑雪场入口关闭,但夜色中仍有少量游客在滑雪,便擅自从围栏缺口处入场滑雪。滑雪时邓某某撞在滑雪场的铁柱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面部挫裂伤。甲公司等垫付了医药费32886.93元。邓某某认为,甲公司等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085.61元。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对夜场滑雪表演、游客戏雪内容未尽说明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旅行公司未尽如实告知夜场滑雪表演及游客戏雪内容说明义务,误导游客可滑雪,承担15%的赔偿责任;乙公司未对游客进行有效管理,承担20%的赔偿责任;邓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晚上滑雪存在较大风险,同时在滑雪场未开放无安全保护的条件下,擅自从破损的围栏缺口处进入滑雪场滑雪,以致撞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45%的责任。

  据此,扣除甲公司等前期垫付的费用后,法院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某旅行公司共同赔偿邓某某经济损失3867.1元;驳回邓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可抗力导致违约

  未损权益驳回诉求

  2017年,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傅某君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武隆区某旅游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隆公司),租期12年,约定每年最后一日支付下年度租金,超过30天不支付租金,傅某君可解除合同并收回经营权,武隆公司应在同等条件下与傅某君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合同作废。

  武隆公司按约与傅某君签署劳动合同并支付租金至2020年。后因疫情原因,2021年6月,武隆公司与承包地所在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就欠付傅某君在内的253户租金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先支付年度租金的25%,剩余租金于2021年年底支付。后武隆公司按会议内容及合同约定支付了2021年及2022年租金。同时,因经营困难,武隆公司向傅某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傅某君认为,武隆公司存在延期支付租金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行为,故起诉要求收回经营权。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认为,武隆公司解除与傅某君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作处理。武隆公司迟延给付租金虽然违约,但系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其在经营困难的前提下仍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在承诺期限内如期支付全部租金,作为出租人的家庭承包经营户的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损害,且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增加农民权益、促进农村旅游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也发挥着积极作用。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傅某君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傅某君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预订酒店名不符实

  虚假宣传罚款五万

  准备前往武隆区仙女山镇旅游的夏某某通过网络预订“郡某连锁酒店”房间一间,但根据平台宣传信息无法定位该店。夏某某电话联系酒店经营者冯某某后,被安排到其他宾馆入住。为此,夏某某向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该局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的酒店与消费者实际入住的酒店名称不同,且宣传的外观图片系该地另一家酒店的照片,而该时段冯某某并未在上述地址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随后,冯某某主动联系平台将相关信息下架删除。

  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冯某某罚款10万元。冯某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减轻处罚为罚款2万元。2021年8月18日,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冯某某予以减轻处罚,罚款5万元。后冯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武隆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冯某某主动下架虚假宣传信息等因素,决定在法定幅度内给予冯某某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遂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旅游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胡点评

  蓬勃发展的旅游业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因旅游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纠纷诉讼也呈现多发态势。从本期案例可以看到,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是当前旅游纠纷诉讼产生的主要原因。无论是擅自夜间滑雪碰伤,还是儿童乘坐小火车摔伤,抑或是意外被电动自行车撞伤,不期而遇的安全事故都给游客带来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

  因此,旅游相关各方都应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观念,把防范旅游中的安全事故时刻放在最高位置。旅游公司应当不断制定完善应对安全事故的规章、措施,强化对导游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同时,司法机关对于不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旅游公司应当及时裁判,为社会树立鲜明行为导向。并积极开展诉源治理,通过以案说法、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推动相关方面堵漏洞、补短板、查隐患,争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胡勇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