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修订并重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9月5日起正式实施。
资料图
也许你想问
为什么要重新发布这个《意见》?
出台背景
2019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为规范整治水产品称重行为乱象,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各领域专家法律论证后,出台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出台的第一份关于水产品称重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实施为基层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和定性查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推动规范整治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成效。
截至目前,针对“螃蟹绑大草、不合格计量器具及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案件485起,其中螃蟹过度捆绑类案件235起、不合格计量器具类案件191起,其他案件59起,罚没款超过100万元。通过集中严厉执法形成打击一家、震慑一片的效果,水产品称重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意见”有效期为五年,于2024年9月到期。本次发布的新《意见》延续2019年的做法,根据规范性管理的相关规定重新发布。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
以下四种行为违法
在我市范围内
经营者销售水产品时
以下四种行为违法
一是在销售螃蟹时,使用吸水橡胶,掺海砂、金属粉的绳子等特定捆绑物进行捆绑,捆绑物自重超出合理范围,使所售螃蟹整体称量明显增重;
二是生产、提供吸水橡胶,掺海砂、金属粉的绳子等特定捆绑物,为“螃蟹过度捆绑”提供便利;
三是使用自重较大的再生材质塑料购物袋等装盛水产品,影响销售价格;
四是通过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达到短斤少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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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见》倡导商家使用塑料束缚带、棉绳或轻薄包装线且捆扎绳重量需控制在螃蟹自重的5%以内严禁在捆扎绳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其他杂物来增重
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推广使用诚信筐,所有水产品提倡“裸秤”,即经诚信筐装盛称重后直接销售,避免通过包装物增重。
农贸市场必须配置使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水产品销售区域至少配置一台公平秤。公平秤放置处必须有明显标志,保证交易时间内可正常使用,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维护。
以下是新《意见》全文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
厦市监规〔2024〕2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维护水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螃蟹过度捆绑”行为。经营者在销售螃蟹时,使用吸水橡胶,掺海砂、金属粉的绳子等特定捆绑物进行捆绑,捆绑物自重超出合理范围,销售螃蟹整体称量明显增重的行为。
(二)为“螃蟹过度捆绑”提供便利的行为。经营者生产、提供吸水橡胶,掺海砂、金属粉的绳子等特定捆绑物,为“螃蟹过度捆绑”提供便利的行为。
(三)使用再生材质塑料袋占重的行为。经营者使用自重较大的再生材质塑料购物袋等装盛水产品,影响销售价格的行为。
(四)短斤少两行为。通过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达到短斤少两目的的行为。
二、规范管理措施
(一)推广使用安全合理的螃蟹捆扎绳。倡导使用塑料束缚带、棉绳或者轻薄包装线,基于安全考虑,捆扎绳的重量控制在水产品自重5%的合理范围内,严禁在捆扎绳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其他杂物来增重。
(二)推广使用“诚信筐”。在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推广使用诚信筐,所有水产品提倡“裸秤”,经诚信筐装盛称重后销售。
(三)规范公平秤管理。农贸市场必须配置使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水产品销售区域至少配置一台公平秤。公平秤放置处必须有明显标志,保证交易时间内可正常使用,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维护。
(四)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经营者应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不得有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五)实行明码标价。水产品经营者应做到明码标价,杜绝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安全合格塑料购物袋。经营者销售水产品时,应使用安全合格的塑料购物袋,杜绝使用再生材质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
本市范围内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意见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防止“螃蟹绑大草”等不规范称重行为反复、回潮市市场监管局还将在中秋国庆假期及前后 针对源头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各类水产品销售单位、海鲜大排档等各类终端餐饮场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螃蟹过度捆绑水产品短斤少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