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白酒,有点“甜”
——四川攀枝花散装白酒中甜味剂抽检监测情况分析及政策建议
□ 陈 旭
2021年1-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当地散装白酒经营制售单位开展抽检监测,对白酒中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及甜味剂进行检测。经抽检发现,散装白酒中存在滥用甜味剂的情况。
本次抽检主要对白酒中8种甜味剂进行抽样检验。在175批次散装白酒中,共有13批次检出甜味剂的样品,检出率为9.7%。甜味剂检出值十分微量,并且发现了复合叠加使用两种以上甜味剂的情况。8种甜味剂检出率由高到低排序为纽甜、甜蜜素、甜菊糖苷、瑞鲍迪苷A、阿斯巴甜,尚未检出三氯蔗糖、糖精钠及安赛蜜。同时发现当地加工自制散装白酒其甜味剂检出率高于购进散装白酒。
散装白酒小作坊普遍存在设备不完善、配方不稳定、检验条件缺失等问题,其生产加工的白酒品质口感良莠不齐,可能有焦苦味、辣味等,从业者则会使用甜味剂改善白酒口味,掩盖酒中杂味。如存在食用酒精勾兑生产的情况,添加甜味剂来改善口感及味道的可能性就更大。而通过采购方式进行白酒销售的经营单位,会更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在成本利润相差不大基础上,更愿意选择生产规范、品质有保障的大厂家供货。故散装白酒滥用甜味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存在于加工自制白酒经营单位。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小作坊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采用传统酿制工艺的白酒其相关产品标准,如《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06、《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小曲固态法白酒》GB/T 26761-2011等,对其产品定义均包括“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一项。通过加入甜味剂达到改善白酒口感、提升产品品质目的的行为,是对白酒传统酿制工艺的破坏,是对其他遵纪守法的白酒生产单位的不公,是对缺乏白酒感官知识的消费者的欺骗,应对白酒中滥用甜味剂的行为进行打击。
通过本次散装白酒抽检分析,笔者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首先抽检监测方面。白酒中8项甜味剂检测共使用了7种检验方法,每种检验方法对酒样的前处理方式、流动相配制及比例、检测设备条件设置等均有不同要求,极大增加了检验员工作负荷,减缓了实验室工作进度。针对这一情况,建议研发出台白酒甜味剂专用检验方法标准,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有利于实验工作顺利开展。散装白酒中检出甜味剂的实测值十分微量,并且存在复合叠加使用甜味剂的情况,建议制定白酒中相关甜味剂限量值时以样品浓缩倍数(如样品浓缩十倍后)定值,并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规定,制定白酒中甜味剂混合检出时相关限量规定,以对在白酒中复合叠加使用微量甜味剂的行为加以限制。
其次日常监管方面。通过加强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与公众、媒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沟通与信息交流,采用信息公开等方式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各辖区市场监管局应掌握本辖区内每一户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情况,包括生产白酒产品类型以及销售白酒产品类别明细、食品添加剂明细,严格掌控白酒产量、食用酒精来源和销售情况等。采用过程管理的方式,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以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建立和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查、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
(作者单位: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