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娄义梅(重庆市万盛区翠屏路10号附13号)销售的不合格黑芝麻(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96133982),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3月2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5日向娄义梅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96133982)和检验报告(No:SC21500000596133982),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娄义梅不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娄义梅销售的不合格黑芝麻为零售,没有销货记录,已销售的不合格黑芝麻无法追回,也不能召回。
(三)对经营者的指导整改情况。指导娄义梅严格按要求贮存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鉴于娄义梅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批不合格黑芝麻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娄义梅由于在贮存黑芝麻时管理不够严谨,导致该批次黑芝麻不合格。娄义梅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进行整改,重新进行了食品管理规范、制度的学习并进行了考核。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