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落实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实施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出台统一“标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也等于给违法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违法者加以改正,今后不再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