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9号)。
公告显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5号),涉及成都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雅崃春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碧螺春香(茶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碧螺春香(茶叶)(抽样单编号:GC22510000003930190,生产日期:2022-01-20;规格型号:100克/袋);不合格项目: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双流区崃山茶叶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2A00850)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碧螺春香(茶叶)25袋,共计2.5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25袋,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召回4袋,共计0.4公斤;封存4袋,共计0.4公斤。当事人成都市雅崃春茶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1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4袋及涉案产品原料7.5公斤;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
3.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碧螺春香(茶叶)由当事人生产,因采购的原料存在问题,导致该批次产品克百威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严选采购原料供货商,严把原料关,加强相关检验指标学习,加大送检力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双流区崃山茶叶经营部经营碧螺春香(茶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碧螺春香(茶叶)(抽样单编号:GC22510000003930190,生产日期:2022-01-20;规格型号:100克/袋);不合格项目: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雅崃春茶业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2A00850)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碧螺春香(茶叶)20袋,共计2公斤,货值400元;已销售16袋,共计1.6公斤;库存(未销售)4袋,共计0.4公斤(已全部退回生产厂家)。当事人双流区崃山茶叶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5)项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
2.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碧螺春香(茶叶)时未建立销售台账。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金堂县付记小食店销售油炸花生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炸花生米(抽样单编号:GC22510000004030419,加工日期:2022-03-15;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200276),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油炸花生米2.2公斤,货值35.2元;已销售2.2公斤。当事人金堂县付记小食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金堂县付记小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油炸花生米由当事人加工,因储存不当造成该批次产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储存间,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