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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内酯豆腐

2021-12-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批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鸡西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鸡东县物尔美超市经营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内酯豆腐(生产者名称:鸡西市鸡冠区洪禄豆腐加工坊、生产日期:2021年10月9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附表)。

  经营者信息:鸡东县物尔美超市,地址: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222号(金源商厦一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3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1230300905430228)、检验报告(编号:№:JXJD20210228),该单位经营的内酯豆腐(生产者名称:鸡西市鸡冠区洪禄豆腐加工坊,生产日期:2021年10月9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单位店长沈海峰确认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仓库和卖场均未查见该批不合格产品。 该单位对上述产品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并对上述产品不符合标准产生的原因进行了风险隐患排查,形成了风险隐患排查及自查整改报告。

  经查,鸡东县物尔美超市于2021年10月12日从鸡西市鸡冠区大龙蔬菜批发部以1.50元/盒的价格共购进了10盒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价格为2.50元/盒,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5.00元。该单位现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产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鸡西市鸡冠区大龙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

  鸡东县物尔美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酯豆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该单位在经营该批不合格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并对不合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生的原因进行了风险隐患排查并形成了风险隐患排查及自查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免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免予处罚。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