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用汽车消费纠纷频发,不少消费者在汽车4S店购车也感觉被“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购车消费者知晓、识别购车交易中的猫腻与“坑”,有助于避免上当受骗,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为此,本文整理了近年来汽车4S店卖车中的常见猫腻及相关案例。
一、以旧充新、以修复车冒充新车、以二手车冒充新车
这种情况性质非常恶劣,只要有证据证实,不管是行政部门还是法院都会认定为构成消费欺诈,支持加倍赔偿。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之八,苏某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属此类:苏某花58.4万元向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路虎越野车,签收了《新车交接单》等单据,但在做维保时,从路虎特约维修站电脑系统发现该车已有两次维修记录,之后又在车辆内发现本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的临时移动证,并发现自己收车之前该车已有1750km行驶记录。法院受理苏某起诉后,认定该车属二手车,并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有义务全面、准确地了解其所售路虎车的真实信息并如实地告知消费者,但在本案中被告未就车辆的真实情况向苏某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撤销该案汽车销售合同,汽车贸易公司退还苏某扣除车辆折旧费后的购车款,并加倍赔偿苏某58.4万元。
二、隐瞒PDI检查中发现的汽车瑕疵甚至缺陷及修复情况
这是近年来投诉数量较多的汽车消费纠纷类型。除非仅是显著轻微瑕疵,如经抛光打蜡后肉眼即已无法察觉的细微漆面轻微损伤外,4S店隐瞒PDI检查中发现的汽车瑕疵甚至缺陷及修复情况的,法院会认定为构成欺诈,至少也会认定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在重庆万友公司南坪分公司等与王安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和二审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隐瞒PDI售前检测程序中更换前灯总成,维修前杠右端以及右前门喷漆等维修事实的,构成欺诈,判决退车退款并加倍赔偿。
三、销售汽车厂家(品牌方)已公告召回的汽车
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实施,汽车厂家(品牌方)对其出厂后才发现存在缺陷的汽车,采取公告召回措施的情形也较多了。有些汽车销售企业基于各种原因,对其库存的相关汽车未配合厂家召回,而是继续销售,严重危害购车消费者安全。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属本类情形。在此案中,法院认为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判决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四、汽车交付消费者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安全隐患,仍以“三包”为由拒不承担换车退车责任
2019年4月曝光的“西安女车主奔驰车盖上哭诉维权”事件,就属此类情形。案涉车辆因发动机装配时出现问题,导致购车消费者收车行驶时间不长,该车发动机缸体就被螺栓击破并漏机油。此类车辆交付消费者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销售商本应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予以整车退换处理,但案涉4S店以2012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由,提出“三包”期内汽车发动机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只负责免费更换发动机而不同意退车或换车。事件曝光后,奔驰公司(奔驰品牌方)与该车主接触,在当地市场监管局组织下与车主达成和解,由案涉4S店为该车主更换一辆同款新车。之后,案涉4S店因销售存在装配质量缺陷的汽车,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予以罚款处罚。
五、捆绑销售,强制交易
如,强制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或者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代办车辆登记服务、代办保险服务、代办按揭服务,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保险服务、购车贷款服务,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汽车装饰或者其他商品。这也是近年来投诉量多的一类汽车消费纠纷。有些4S店利用车型紧俏以及信息资源等优势地位,直接捆绑搭售,消费者不同意捆绑条件的就直接拒绝销售,或者由销售人员哄骗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只有接受捆绑条件才能在该店买车。还有些4S店则是在变样“明码标价”上做文章,未按规定单独对车辆售价及折旧比例进行明码标价,而是对同一款车同时规定两个售价,一个是单独买车的售价,一个是接受4S店捆绑商品或服务的车辆售价,且前者显著高于后者,引诱、哄骗消费者接受其捆绑销售。遇到这种情况时,购车消费者就要多个心眼,多多比较该店捆绑提供的保险服务价格、汽车装饰等商品和是否明显高于保险市场、汽车装饰等市场上的正常价格,如果价差较大则要慎重,毕竟此情形下4S店在车辆售价上所作优惠,其实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六、隐瞒重要事实,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PDI检测费、加速提车费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曾有4s店卖十万元不到的车,收了车主近八千元的所谓金融服务费、pdi检测费之类的不合理费用。可怕的是,该车主还不知道自己被欺负了,以为这些费用都是应当负担应当要交的。2017年12月,合肥市工商局就以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由,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7万元、罚款43万元的处罚。在2019年4月曝光的“西安女车主奔驰车盖上哭诉维权”事件中,案涉4S店也存在隐瞒发放贷款的条件和时限等重要信息,且在购车消费者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的情况下,未告知购车消费者真实情况,仍为购车消费者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并收取垫资服务费12575元的行为。事件曝光后,奔驰公司(奔驰品牌方)督促案涉4S店向该消费者全额返还垫资服务、代办挂牌、抵押登记等服务费用。
七、利用格式合同条款等手段,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2015年4月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就查处了上海东华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含有不合理条件的格式合同案:该公司在销售奔驰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事先拟定的《销售合同》,其中第八条规定“非卖方原因而无法取得车辆进口许可证以及因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或者交付不能的情况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售后服务中乱收费,或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如,2015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发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4S店使用拼装机油为消费者做汽车维保的案件:案涉4S店在部分保养、维修车辆的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未告知客户机油使用量的真实情况,而以整瓶结算费用,多余的机油则被回收、拼装成整瓶后重新入库按新品予以再次销售。
九、对汽车性能、参数、质量等方面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宣传
如,2011年6月,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查处了某汽车销售公司虚假宣传案:该公司采取在销售大厅摆放散发轿车宣传单,以及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口头介绍宣传单内容等方式,对其经销的轿车性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在已有其他发动机技术优于案涉车辆发动机所采用技术,已有其他类型变速器的效率优于案涉车辆所装配的变速器的情况下,夸大宣称案涉车辆“最佳发动机、最优变速箱”;在案涉款轿车只有1.2L手动挡的综合工况油耗为5.7L/百公里,其他型号该款轿车的油耗更高,且有同排量的其他品牌车型乘用车油耗低于案涉款轿车的情况下,夸大宣称“尽享5.7L/百公里(城市工况)同级车最低油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