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六章二十六条,立足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通过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纳入重点监管等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发挥信用监管工作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记者注意到,《规定》将七类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不认定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针对失信主体采取管理措施,《规定》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