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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2021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重点品种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会同公检法机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现将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山西省高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姬某某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氧乐果种植茄子案

  2020年11月,山西省高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结果通报,称当地村民姬某某生产销售的茄子检测不合格。经调查,姬某某在茄子种植过程中使用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高平市农业农村局随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1年3月,姬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二、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范某某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乐果种植豇豆案

  2021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鄞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抽检时,发现当事人范某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乐果。经检测,产品中乐果及其代谢物氧乐果残留超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种植田块现场发现乐果3瓶、空瓶1个,当事人承认其在被抽样批次蔬菜上使用了农药乐果。2021年7月,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件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三、海南省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杨某某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氧乐果和水胺硫磷种植黄秋葵案

  2021年1月,海南省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农产品例行监测结果,依法对响水镇什冲村菜农杨某某开展调查。经查,杨某某承认在种植黄秋葵过程中使用了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和水胺硫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氧乐果19瓶、水胺硫磷18瓶,并对杨某某种植的黄秋葵进行执法抽样,经检测涉案产品氧乐果和水胺硫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1年2月,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案件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四、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农丰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甲基异柳磷和水胺硫磷种植西芹案

  2021年1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抽取了长乐区农丰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西芹产品,检测发现样品中含有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成分。经查,当事人种植的涉案西芹约12万公斤。长乐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长乐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

  五、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上海道一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产品案

  2020年7月,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道一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检,检测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长豇豆、鸡毛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鸡毛菜中啶虫脒农药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26公斤。2021年1月,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农牧局查处王某某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内容使用农药种植韭菜案

  2021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阿拉善左旗巴彦霍德嘎查王某某种植的温棚韭菜开展监督抽查,检测发现韭菜中氯氰菊酯和啶虫脒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王某某在韭菜生产过程中使用过农药啶虫脒和高氯·甲维盐(含有4.5%氯氰菊酯成分),案发时虽已经超过安全间隔期,但其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规定使用农药。阿拉善盟农牧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黑龙江省伊春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玲信养殖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鸡蛋案

  2020年11月,黑龙江省伊春市农业农村局对伊春市玲信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在该养殖场销售的鸡蛋样品中检出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恩诺沙星。该养殖场负责人主动承认其妻子在喂养蛋鸡过程中添加了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恩诺沙星,涉案批次鸡蛋2080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有关规定,2021年3月,伊春市农业农村局对伊春市玲信养殖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9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贵州省荔波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贵州远大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生产检出停用药物氧氟沙星残留鲟鱼案

  2021年5月,农业农村部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在贵州远大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鲟鱼产品中检出停用药物氧氟沙星,经复检仍不合格。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涉案的31号成鱼池商品鲟鱼自农业农村部抽检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21年7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监督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的866公斤鲟鱼产品予以销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