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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典型案例(交通领域)

  交通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血管”,是维系正常生产生活、保障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基础设施。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畅通优惠降费政策红利传导路径,将机场、铁路、港口收费列入2021年涉企收费专项治理重点,规范交通领域价格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企业运输物流成本。北京、上海、浙江、四川、云南、陕西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严肃查办案件,助力实体企业减负增效;有关经营者配合整改,退还多收费用,建立价格合规长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涉及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继续收取取消项目等多种增加运输物流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提醒交通领域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共同降低运输物流成本,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部分机场违规收费行为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民航领域价格收费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当前机场领域收费初步形成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场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并明确收费项目内涵。实践中,部分机场经营者不遵守有关收费政策,增加航空公司和机场客户负担。

  案例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复收取桥载设备操作费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向航空公司提供廊桥桥载设备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电源机组费和空调机组费外,另按100元/次的标准收取桥载设备空调电源操作费,共计收取2790.19万元。

  目前,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费用2790.19万元。此外,退还保证金1205万元,减轻机场客户现金流负担。

  案例2: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自立项目收取燃油保管费、出车费、质量检查费

  当事人在销售航空燃油过程中,在规定的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外,自立收费项目,按照3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燃油保管费、750元/次的标准收取出车费、3000元/次的标准收取质量检查费。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计收取65.37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二、部分铁路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考虑到我国铁路运输行业发展阶段、价格形成机制等特点,国铁集团对部分由市场调节的铁路运输运杂费实行清单管理,并对收费项目内涵予以明确。同时,明令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降低企业铁路运输成本。但部分铁路经营者通过拆分、打包等方式,规避政策规定,超标准收费,或以服务费名义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项目。

  案例3: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超标准收费、收取明令取消的项目

  当事人在提供货车修理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货车修理清算单价实行差异化调整,直接按照上限价格收取,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超标准收费150万元。当事人与企业签订协议提供车辆技术服务,服务内容与已明令取消的过轨技术检查费一致。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以车辆技术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过轨技术检查费920.50万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目前已立案调查。

  案例4: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取明令取消的项目

  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车辆技术交接维护费和过轨技术检查费属于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当事人向某专用线企业提供铁路车辆状况安全技术检查服务中,收取车辆技术交接维护费共计261.57万元。向23家企业收取过轨技术检查费共计26.62万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目前已立案调查。

  三、部分港口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针对港口环节收费出台了一系列优惠减免政策,目的在于减轻整个港口产业链尤其是终端企业的负担。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的经营者未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导致政策红利未及时传导至终端企业;有的经营者只收费不服务,额外加重了企业负担。上述行为不仅在微观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宏观上也影响了我国口岸营商环境的优化。

  案例5:裕佳昌(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只收费不服务

  2020年5月至8月,当事人在开展集装箱清洗服务过程中,对部分集装箱未提供水洗或者化洗服务而收取污箱费。据统计,未水洗20英尺集装箱、40英尺集装箱分别为240个和162个,未化洗20英尺集装箱、40英尺集装箱分别为97个和51个,多收价款共计6.69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6.69万元,并处罚款20.07万元。

  案例6: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未落实国家港口降费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当事人未落实疫情期间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减免20%的优惠政策,违规多收港口设施保安费和货物港务费9.40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46元因特殊原因未完成退款以外,当事人已退还其余多收价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未退还的46元,并处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