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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奥林匹克标志 四川成都一餐饮公司被罚10万元

   “我是××,我为中国奥运健儿助威呐喊”,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餐饮公司在微博上这样“吆喝”,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办。

  记者了解到,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冬奥组委的函,反映成都某餐饮公司在其企业微博上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等问题,便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查看该公司官方微博,发现其官方微博“××火锅”上分别发布了“我是××,我为中国奥运健儿助威呐喊”“奥运健儿们,××在祖国等你们凯旋归来吃火锅”“××火锅外卖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助威”等含有“奥运”奥运会”字样的促销宣传。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这种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此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近日作出了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据执法人员介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运”“奥运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运标志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或是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用于品牌推广、宣传的官方微博“××火锅”上发布含有“奥运”奥运会”字样的微博,该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情形,属于未经授权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构成了侵权行为。(记者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