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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视力提升效果 “重庆太丞汉方”被罚4万元

  重庆太丞汉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90%近视青少年一次调理后视力显著提升”,并将尚未获得通过的专利申请用于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近日,被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4万元。

  3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灯箱广告上使用“90%近视青少年一次调理后视力显著提升”“明目专利配方”等用语,店内显示屏滚动播放的画面则含有“50000+儿童生长发育调理案例”字样。经初步核查,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无充分的佐证材料,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经查,“重庆太丞汉方”成立于2021年12月15日,主要从事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服务。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该公司在经营门店安全通道旁安装了灯箱广告,并在店内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画面。然而,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佐证材料和数据来源,该公司提交的17份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档案复印件和视力防控名单,也无法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在产品宣传方面,该公司提供了一份关于“明目配方专利”的材料,是一种用于缓解视疲劳及治疗近视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但该专利目前尚未通过申请。

  据统计,截至案发,共有56名青少年的家长充值399418元,购买了该公司提供的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服务。该公司接受调查后,主动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撤下,并向消费者退还了未消费的充值金额30019元。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虚构提供青少年视觉健康养护服务的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虽然申请了“名目配方专利”,但尚未通过,却用于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另外,该公司无佐证材料证明接受调理服务的儿童数量,却使用“50000+儿童生长发育调理案例”文字说明,对销售状况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太丞汉方”上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合并罚款4万元。(记者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