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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之艺”等发布违法广告被点名

  福建福州曝光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记者 张文章

  2022年,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整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点题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家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福清市乐优教育培训学校在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时,对10人以下的班型收取70元/课时的培训费用。该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情形,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2022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福清市乐优教育培训学校停止违法行为,向培训对象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处以罚款1万元。

  福州鼓楼快乐学习教育培训学校(晋安汉唐校区)在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时,对10—35人的班型收取54.75元/课时的培训费用。该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情形,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2022年12月,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福州鼓楼快乐学习教育培训学校(晋安汉唐校区)停止违法行为,向培训对象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处以罚款7520元。

  2家培训学校未明码标价

  福州市鼓楼区时代锐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开始从事美术培训时,未及时将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属于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的行为。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8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福州市鼓楼区时代锐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元。

  闽清县新知识培训学校经营场所的公示栏未公示教育培训收费明细。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6月,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闽清县新知识培训学校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

  2家教育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

  福州简一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校外培训“保分协议”(格式合同)中,带有“甲方为乙方提供保分签约班培训,并承诺保证乙方在2022年福州市中考考试成绩达到福州市高中最低分数录取线及以上”“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不得无故退班,如退班甲方扣除全部费用”的条款。当事人向消费者作出无法提供履行条件的保证性承诺,诱导消费者与其签订格式合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要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无故退班扣除全部费用,属于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的行为。2022年10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福州简一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000元。

  福州市西岸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培训合同中,含有“上述条款的解释权归福州西岸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格式条款,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2022年9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福州市西岸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

  4家教育公司违法宣传

  永泰县博之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通过网络发布的招生广告中,利用该校陈某某、叶某某、柯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学员形象及取得比赛成绩证书进行广告宣传。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2年10月,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永泰县博之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428元。

  连江嘻哈新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中,含有“街舞考级证书,升学加分”“拥有高级别考级证书在报考很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等都享受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内有的高校甚至40分”“艺术科目纳入美育中考加分,6省12地市已经开始”等虚假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连江嘻哈新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80元。

  福州小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广告中,含有“学员等级考试通过名单”“谢某某爵士鼓(电爵士鼓)1级”“邓某某爵士鼓(电爵士鼓)1级”“黄某某爵士鼓(电爵士鼓)1级”等字眼,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2022年8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福州小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660元。

  福州市晋安区童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美团APP上发布的课程团购广告中,含有“一周上课让学生学到专业的弹奏技巧完成考级”的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022年12月,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晋安区童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