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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一箱假五粮液,被罚3000元!

  近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街道88酒行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及其从属被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5月15日,该局接到投诉人刘某的投诉,刘某称其2025年5月8日在滨海县胜拓花园小区金福缘店铺购买的“五粮液”酒是假酒,要求协调退货退款。2025年5月21日,该局委托“五粮液”及图形注册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白酒进行辨认鉴定,结论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为查明事实,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16日、20日及6月17日对滨海县金大福缘喜庆用品商行经营者黄某进行调查;于5月22日对该商行员工孙某方进行调查;于5月20日及6月17日对滨海县东坎街道李洁百货店经营者李洁的委托人李某洋进行调查;并于5月21日及6月18日对当事人(88酒行)经营者姚海峰进行调查。通过上述调查,最终确定了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将1箱(6瓶)52度“五粮液”白酒,以5580元的价格销售给滨海县东坎街道李洁百货店(由李某洋代理)。该百货店随即以同样价格转售给滨海县金大福缘喜庆用品商行(经营者黄某)。随后,该商行员工孙某方取货后,直接将这箱酒送至投诉人刘某所在的酒店包厢,最终销售价为5680元。 该箱白酒外包装标注有“五粮液”及图形商标、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2/08、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刘某于5月15日投诉该酒为假货。五粮液公司5月21日鉴定,确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截至调查结束,当事人姚海峰未能提供该箱白酒的合法进货来源凭证。鉴于当事人已退货退款,且无其他违法购销证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及其销售价格,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5580元。

  记者了解到,“五粮液”及图形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众多消费者熟知,当事人作为从事酒类等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知道从合法渠道采购并履行查验义务。本案中,经对当事人陈述的该箱白酒进货来源予以核实,供货者未予认可,进货来源未能查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当事人合法取得,购进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事实成立,此行为已构成违法。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与投诉人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经滨海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财物;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