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窖”碰瓷“大窑”,山东一企业被罚23万元
2025-09-01 zwl 产品可靠性报告
近日,山东泽雨饮品有限公司(下称:泽雨饮品)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被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款23万元并没收涉案产品10447包。 2025年5月28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泽雨饮品涉嫌侵犯“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显示,2025年5月21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案件线索,泽雨饮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年5月21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泽雨饮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标签突出使用“大窖”字样的饮料10447包(规格:500ml/瓶×12瓶/包)。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产品与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的“大窑”系列饮料属同一类产品,其在产品的瓶贴正标左上角突出标注“大窖xx”字样与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第23409540号注册商标“大窑”字形、字体高度相似,属《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图形商标的审查规定的“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情形。 涉案产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的情形。 经查,泽雨饮品于2024年至2025年生产标签中突出使用“大窖XX”字样的涉案产品22批次,共计13783包,其中销售11个批次,3335包。按2.80元/包收取生产成本,按0.20元/包收取代工费,合计按照3.00元/包收取费用。泽雨饮品生产涉嫌侵犯“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1349.00元,违法所得667.00元。 泽雨饮品涉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事实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的规定,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窑”系列饮品其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且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并持续多年进行广告宣传,在多种媒体上推广宣传大窑品牌及“大窑”系列产品,在各种较大的活动和节目 中进行冠名宣传,宣传时间长、覆盖面大,足以证明该公司所主张的“大窑”系列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大窑橙诺”等系列饮品的包装装潢,经过广泛的使用及宣传,已成为该领域内相关公众辨识“大窑”产品的依据,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经查, 2024年2月19日至2025年5月20日,泽雨饮品生产了大窖菠萝菠萝味饮料、大窖荔枝味汽水、大窖香槟香槟味饮料、大窖鲜橙鲜橙味饮料等涉案产品10个批次,共计8120包。2025年5月8日至5月19日,当事人生产大珍窖TM大窖凤梨菠萝味汽水、大珍窖TM大窖珍橙橙味饮料等涉案产品4个批次,共计2168包,其中销售4个批次,共计1520包。 综上,泽雨饮品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被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等相关法规,对泽雨饮品处罚款23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7.00元;没收涉案产品10447包。
企查查显示,山东泽雨饮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法人代表为李田薇,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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