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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者法人可以对哪些涉黄涉非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第一类行为,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类行为,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类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四类行为,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第五类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第六类行为,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第七类行为,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第八类行为,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第九类行为,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第十类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类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第十二类行为,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第十三类行为,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第十四类行为,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五类行为,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第十六类行为,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