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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洗钱案

  张家口齐某、袁某等人经预谋,注册成立“天津市某建筑材料经营中心”等10家个体工商企业,在某银行开设10个结算账户,并利用这些账户在银行申请了22台POS机。10家企业基本账户全部设在天津,其中9个基本户在天津开办了网上银行。随后,齐某、袁某等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大肆刷卡套现,从中收取套现手续费,刷卡金额区间在500元至12万元不等。刷卡消费资金,当日全部通过网银被转到齐某、袁某等人控制的个人账户中。齐某、袁某等个人账户收到转入款后,将绝大部分资金又转往李某、刘某、王某等人的个人账户上。通过频繁转账,齐某、袁某达到逃避监管部门监测的目的。据统计,半年内齐某等人利用所开通的10个账户以及22台POS机,刷卡套现金额高达14029万元。
  分析:在本案中,齐某、袁某的作案手法及特点如下:
  (1)利用空壳个体工商企业资质办理法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达到掩护其资金转移的目的。齐某等人利用“天津某建筑材料经营中心”等个体工商企业的工商资质,先后在天津市、张家口市多家银行开设法人结算账户,为实施转账和结算做好准备。
  (2)利用某银行POS机可以异地联网的技术漏洞,在异地(张家口市)申请多个POS机,在经济发达的本地(天津市)进行套现活动,逃避有关部门和银行监管。齐某、袁某等人利用10家个体工商企业资料,以正常经营为由,在异地金融机构(张家口市)申请了22台POS机,且均不绑定固定电话,使刷卡地址无法确定,从而逃避当地(天津市)有关部门和银行的监管。
  (3)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转移资金,逃避金融机构的持续客户身份识别。齐某、袁某等人控制的企业账户收到刷卡资金后,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汇往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并采用网银方式转移资金,规避了面对面的银行柜台业务,使金融机构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