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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剑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纵观食品市场,近年来食品安全总体形势虽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修订发布的《解释》,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历时4年修改完善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解释》全文亮点纷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加强对老人和孩子的食品安全保护。

  基于生理特点,老人和孩子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为加大面向老人和孩子等群体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老人和孩子的食品安全,作出了规定。

  针对婴幼儿食品作出规定

  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大问题,曾经的大头娃娃毒奶粉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针对特殊机构场所作出规定

  近年来,中小学校园周边俨然已经成为了“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各色各样的小零食,吸引着孩子购买。这些食品,不仅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

  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

  “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当下的老年人对此真是再熟悉不过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较强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犯罪性质非常恶劣。

  《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解释》还释放出一个重磅消息,不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元凶”果断亮剑,也一并加大了对“帮凶”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仍然非法提供帮助,明确以共犯论处,对知法犯法帮凶加大惩治力度。

  修订发布《解释》意义重大,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