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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通知》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试验方法开展现场检测,长期留存检测过程视频影像资料。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要配备符合条件的试验场所及设备设施,配备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场试验人员,试件制取过程要留存现场影像资料。特别是对混凝土试块,要做好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确保试样的合规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此外,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要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发现试样真实性存疑或不符合见证要求的,不得接收,并对检测试样收样、流转和检测等全过程进行视频采集,长期留存有关视频影像资料,确保试件样品的委托、收样、流转、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可追溯性。
同时,检测机构要独立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使用功能等,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检测不合格项目未闭合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严禁质量验收。
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检测行业监管相关制度,持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各市、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