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解读
2024-05-13 中国经济网
我国关于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与执法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常态化。当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补充和完善了我国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对于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给经营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具有重要的经营指导和实务规范价值。 目前,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加速重组,国际经贸规则也面临调整。在此背景下,通过《规定》的起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把“鼓励创新”以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新增为规章目的,表明我国把“创新”与“发展”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规定》的出台对于激发数字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稳定平台经营者的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提升网络竞争行为的治理水平,必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规定》是在我国法律起草部门推动再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背景下,立足于网络经济领域出现的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需要,参考欧美发达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最新立法动向,结合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的实践经验,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比较全面地列举和规制的部门规章。《规定》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一、确立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规范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规定不仅把经营者“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为监管对象,还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影响市场公平交易”并列作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标准,并且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后果要件,细化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依据和违法条件,具有很强的实务指导与规范价值。 二、回应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新变化,增补行为规范 基于网络经营行为的虚拟性、动态性和即时性,我国网络竞争中出现大量当初立法中没有预见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或修订具有相对灵活和快速回应市场规制需要的特征。因此,《规定》在网络混淆、网络虚假宣传、网络贿赂、网络诋毁商誉等行为规范上,补充了大量真实发生但现行法律中缺乏对应规制的条文规定。例如,在网络混淆行为中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行为,在网络虚假宣传中新增“通过热搜、热评、热传、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行为,把网络贿赂中的财物界定为“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等等。 三、完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规定》结合我国实践,把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就设置插入连接或强制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把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影响用户选择行为,把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的拦截、关闭、卸载、运行或者实施搜索降权、反向刷单、恶意不兼容等列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大地填补了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对于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四、与国际经贸规则走向进一步衔接,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 当前国际上以欧美为代表,出台了大量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既代表了发达国家对规制数字平台发生的新型数据行为和竞争行为的规范立场,又体现了不同司法辖区基于自身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和占据国际经贸规则制高点的话语权博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于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的市场经济环境要求,强化网络公平竞争的法治化举措,在《规定》中增加对于平台经营者侵害交易相对方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规制,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监管需要,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勇于制度创新的开拓进取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戴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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