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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现状如何?

  顺应国际趋势,我国《反洗钱法》已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体系。《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由于各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程度还存在争议,《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反洗钱法》审议通过到在2016年我国开始接受FATF第四轮国际互评估前,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体上未实质启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随后一年,人民银行、财政部、住建部等部门先后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贵金属交易场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公司服务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虽然上述文件填补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法规空白,但在形式和内容上仍有一些瑕疵。一是相关政策仍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与行业业务管理相结合的操作性要求,无法有效指导反洗钱实践,有的文件也未能完全涵盖基本的反洗钱义务。二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相对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监管工作总体上没有实质性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