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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洗钱案

  罗某系台湾新竹县人,在台湾从事多年的电信诈骗,属“教父”级头目。后其下级简某案发被抓,罗某负案潜逃,化名后在武汉娶妻生子,购置了上百万元的房产、汽车,还开办了“武汉某世纪贸易公司”,但该公司没有货物往来,主要公司成员昼伏夜出,并经常到福建、广东等地出差。通过侦查,武汉警方确定,罗某以武汉为据点,网罗台湾桃园人陈某、台湾新竹县人孔某等数十名不法分子,在湖北黄石、武汉、广东、惠州、东莞、中山、湖南衡阳等地以开办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设立9处诈骗窝点,利用设在福建的网络电话平台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罗某用化名在武汉开设了多个账户,专门转移诈骗来的资金再进行投资,从而清洗非法所得。
  分析:在本案中,罗某团伙实施诈骗和清洗资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收买网上购物信息。罗某潜入大陆后,从黑客处购买台湾民众网上购物信息,为实施两岸诈骗提供方便。
  (2)利用各种手段在台湾进行诈骗。罗某团伙依托“东邪”集团网络平台(专门提供电话改号显示,群拨群呼等服务)非法提供的号码透传技术,与台湾林某的车手集团相互勾结,采取虚假购物和网购计费系统出错等情况诱骗事主到ATM上操作(实为转款)等方式在台湾进行诈骗。
  (3)利用地下钱庄将诈骗资金转移大陆。当受骗台湾民众将款项汇入台湾林某车手集团的账户后,罗某马上通知台湾林某将资金取出,并通过台湾地下钱庄汇到罗某在大陆的账户中。
  (4)利用假名账户转移清洗资金。罗某诈骗团伙利用“罗元刚”、“罗文”等化名在武汉开设4个银行借记卡账户和5个信用卡账户,并持有多张他人身份证开立的信用卡账户。罗某团伙成员通过手上控制的账户采用转账、提现等方式将诈骗来的资金进行转移清洗,以图转移、掩饰、隐瞒非法所得。
  (5)通过投资将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罗某团伙利用其诈骗来的资金,以投资名义开办武汉三和世纪贸易公司,并在武汉购买多处房产、汽车,以达到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投资等渠道进行“洗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