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
2021-11-25 中国质量报
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增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质量报讯 (记者 徐 风)1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出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 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出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发布于1990年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标准化法》的新要求,不能满足目前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需求,急需对其进行修订。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牵头启动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本着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尤其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落实“放管服”的要求,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更名为《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本次修订坚持企业主体、市场驱动,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发挥标准化在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竞争力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明确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企业规范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企业标准化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良好环境。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附则,共计6章35条。第一章“总则”提出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化促进发展中的任务等。第二章“标准制定”对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规定了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编号和试验方法的要求等。第三章“自我声明公开”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要求。第四章“促进与服务”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第六章“附则”对于例外情形、生效时间等提出要求。 公众可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ueq@sac.gov.cn或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 《中国质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