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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标识造假要严惩不贷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消费者所购食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属虚构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公司销售的食品缺乏食品安全重要标识,应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据11月23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彭某在某公司开立的天猫商铺购买了4盒瘦身糖果,共计支付货款1475.6元。网页上显示该商品在包装盒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为星空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北路10号,生产日期见喷码。彭某收货并部分食用后发现,该糖果的外包装及产品独立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遂诉至法院,以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1475.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后经法院委托,广州当地派出所查明并无广州市南沙区榄北路10号这一地址。可见,这家网售食品公司存在着严重的食品安全标识造假行为。

  众所周知,安全标识是食品的“身份证”,包含厂家地址、厂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各种食品信息。尤其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更是食品安全的一个保障。

  但这家网售食品公司竟然在食品安全标识上动歪脑筋,不仅厂家名称和地址是假的,而且也无生产日期喷码标识,这不仅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消费欺诈行为,也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笔者以为,对网售食品安全标识造假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一方面,网络平台要积极承担起把关职责,切实把好审核关和准入关,一旦发现食品安全标识造假行为,就应第一时间叫停,并向执法部门举报。另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要对食品安全标识造假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让其付出经济代价、诚信代价和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做到诚信买卖、合法经营。

  同时,应建立健全奖励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识造假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让造假企业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没有生存土壤,没有销售市场,以维护消费者自身的消费权益,切忌知假买假,而助长无良厂家和商家的食品安全标识造假行为。

  笔者相信,只要平台严把关,执法严处罚,再辅以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一定能有效打击网售食品安全标识造假行为,从而确保网售食品的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