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近期,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19大类食品187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32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逍遥老杨家胡辣汤店销售的1批次茴香小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9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洛阳市瀍河区玖酿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汝阳县林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杜仙帝坊纯粮原浆拾年陈酿,酒精度检出值为44.8%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3.郑州市中原区高梓格生活便利店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1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
4.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一店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康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脏脏烧(凤梨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23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517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一店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康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脏脏烧(紫薯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20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541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一店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康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脏脏烧(黑芝麻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07,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销售的1批次香芹,克百威检出值为0.036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
8.长垣县孟波早餐店销售的1批次炸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43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荥阳市繁荣路好阿婆冷饮店销售的标称开封市淇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多多熊糯米滋巧克力蛋糕口味雪糕,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50CFU/g、140CFU/g、150CFU/g、150CFU/g、13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信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光山县金丰园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麦粉(通用),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为1.44×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μg/k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1.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安阳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武昌鱼(精品)(活),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8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2.郑州高新区川味小厨饭店销售的1批次卤猪耳,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98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3.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驻马店市鸿翔天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优格脐橙味月饼(广式果蔬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3.6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4.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鹤壁鹤煤大道分店销售的标称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玉米粉,玉米赤霉烯酮检出值为14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60μg/kg。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15.宝丰县优源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高铁自喷泉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6CFU/250mL、15CFU/250mL、21CFU/250mL、30CFU/250mL、27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6.宝丰县优源纯净水厂生产的1批次高铁自喷泉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41CFU/250mL、5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7.郑州市中原区穆师傅餐饮店销售的1批次油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7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8.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销售的1批次鲫鱼(淡水鱼活),孔雀石绿检出值为4.6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9.汝南县张新意小吃店销售的1批次卤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10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遂平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天立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桐乡市金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枣桂圆茶,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18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1.信阳五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平县益民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为1.56×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μg/k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2.商丘市睢阳区郡郡豆制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21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3.安居市场李记早餐销售的1批次炸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89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4.郏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桃山皮蔓越莓月饼,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1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5.许昌宏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调味面制食品(芝麻香干),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1.3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南阳长虹养鹿厂销售的标称中国·南阳长虹鹿业生产的2批次强宁鹿血酒,胭脂红检出值分别为0.062g/kg、0.093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7.辉县市和谐路阎王面馆销售的1批次卤牛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2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8.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盛德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济源市愚公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麦粉,镉(以Cd计)检出值为0.1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mg/k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9.河南共福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华之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蒸蛋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0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0.淮阳县金博园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沣东新城崇鑫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5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31.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果园生活广场沈丘店销售的1批次鲤鱼(淡水鱼活),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3.8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2.南阳长虹养鹿厂销售的标称中国·南阳长虹养鹿场生产的1批次精品鹿血酒,胭脂红检出值为0.099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3.河南共福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商丘市梅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贡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5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4.郑州市郑东新区佳之惠便利店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1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
35.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纱西店销售的标称洛阳亿家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为1.66×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μg/k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6.宝丰县弘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驻马店市喜来顺食品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生产的1批次粒粒芒果味月饼(广式蓉沙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8.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7.商水县大康精制鸡丝烩面馆销售的1批次卤猪耳朵,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34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8.淮阳县润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丽星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酸辣粉,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104CFU/g、1.2×104CFU/g、7.3×103CFU/g、1.7×104CFU/g、2.5×104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鹤壁、许昌、南阳、商丘、周口、驻马店、信阳、济源、长垣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